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开始实施
浙江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编号为DBJ33/T 1105-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相比于2014年的标准,此次更新后的标准最大的变化在于明确了所有新建项目都需要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其中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1.6%-2.0%的比例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另外,对于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量折算因子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各自的折算系数都比2014版的标准降低。因此,按照新的核算标准,将大大提升可再生能源在整个项目中的应用比例,从而减少传统能源的消耗比例,促进浙江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早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