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实施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已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该规范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2、4.0.4、4.0.6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7.3.1、7.4.1、7.4.2、7.5.3条;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2010:第4.1.1条;
4.《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第4.2.11、6.1.1、6.2.1、7.1.2条;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20: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
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3.1.8、7.1.1、7.1.4、7.1.6、7.2.3、7.3.1、7.3.2、7.4.1、10.1.3条;
7.《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16:第4.4.11条;
8.《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9.1.4(1)条(款)。
同时,《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中3.2.8条,首次对建筑设置玻璃幕墙进行了规定,以下情况需进行控制或进行光反射影响分析。
1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2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土30°、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因此,新建项目存在以上3种情况时,须在方案阶段进行光反射影响分析,确保项目建设产生的光反射满足该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