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发改委(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科〔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发展绿色建筑,对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两美”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绿色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评估,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设计标准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图审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达到绿色设计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研究制定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对实施高星级绿色建筑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应给予支持和激励,为我省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四、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各地要结合明年的工作,确定一批实施绿色建筑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示范工程,并将示范建筑名单于12月3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11月25